公義?
暑假將盡,一群唸法律的同學也快要重新投入校生活了。好些同學到過律師樓或其他相關的機構工作後,都對這年的暑期工有了一些體會。
有趣的是,從律師樓實習回來的同學會問一句:「社會的公義如今仍能靠法律維持嗎?我們的法律又可做到什麼?」還記得當初自己選讀政法時,一心以為法律就是維持公平、公義的依靠,保護好人、懲罰惡人,就像包公那樣;讀了兩年的書,才發現如今不少法律工作者並非這樣想,又或者已經忘了這樣想。不是要為含冤受屈的人仗義出頭還分文不收才算得上捍衛公義 (否則所有律師都不得不乞食!),但正如一位朋友所說的,當律師的求情理由變得公式,將每個有血有肉的故事和經歷化成迎合案例方便法官判案的「格式化案情」,我們是在為每一個當事人謀求公義嗎?
小時候對一個問題覺得很掙扎:「如果一個殺人犯來找我當辯護律師,並且直認不諱自己殺了人,那我還該替他辯護嗎?法學院的答案是應該,因為我們的法制之下,每個人都當受法律保護,可以請律師代表出庭的權利,是法律公平對待所有人的表現。這個答案讓我放心的進來法學院,但我在報章上看到的,是律師們以程序不當為由──例如截聽沒有申請手令,使截聽得來的內容呈了堂也不能算數──還是要無罪釋放,社會只好眼巴巴看著犯案者逍遙法外,長嘆一聲「天理何在」。
法律是維持社會公義的最後一道防線。中國人有一句話叫「無法無天」,無法,幾乎就真的等於沒了天,沒有了儒家思想中「天」所代表的公理──不然,世界各國不會對制訂法律如此趨之若鶩,上至政府憲法,下至小市民「約法三章」,規矩和法律俯拾皆是。但當我們的律師變成了鑽法律空子的專家,能夠把証據確鑿的罪名開脫的就是聰明、能幹、可以賺大錢,我們的公義就將會被趕到牆角去了。法學院裡有的盡是聰明絕頂的未來社會棟樑,文字功力、急才、心思慎密樣樣俱備,為什麼離開了學校以後,捍衛公義的心志就會消失於無形之間呢?
為被告辯護不是為了替他洗脫罪名,而是為了確保法律對他有不偏不倚的判決。如果我把殺人犯們的罪名都給開脫了,法律還有何用?如果法律已經靠不住,我們就只好仰仗公義的上帝去施行「報應」了。這不可能是一個健康的社會所樂見的。
做人不要忘本,做律師的,或是於社會公義上有份的,請也不要忘了法律之本──公義。有則改之,無則嘉勉。我絕對無意以偏概全,我也願意相信,法律界中將社會公義拋諸腦後的人只屬少數。
2006.09.03

1 Comments:
我聽說過,律師的責任,是無論客戶有沒有罪,也要為他爭取最大的利益。畢竟法律就是為了盡可能保障所有人的合理利益,而律師的職責就是令法律發揮功效。
不過,我不只一次說過,對法律有興趣,也不一定要當律師,即使興趣大得要去念法律,也不一定要當律師吧。熟識法律,其實有許多許多途徑為法治和公義貢獻。
Post a Comment
Subscribe to Post Comments [Atom]
<< Home